甲是空巢高龄老人,且身患多种慢性老年疾病,生活基本不能自理。甲在十多年前认了乙作为“义子”,口头约定乙对甲进行赡养,甲去世后其财产留给乙。近年来,甲和乙一家住在一起,后因甲身体变差,乙将甲送至养老院,委托养老院对甲进行24小时全日制医疗护理。
乙以甲的名义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些列协议,其中包括甲的家属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缴清费用。乙在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一栏中签了名并注明与甲关系为儿子。此后乙按约支付甲的护理费等费用,一段时间之后,乙不再支付相关费用,甲也无钱支付。此后共拖欠护理费、伙食费等费用数万元。养老院催收无果,将甲与乙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立案受理后,多方查找乙的信息,查明乙户籍地房屋已拆迁、名下亦无房产,最终无法联系到乙,依法进行公告送达。开庭时,乙未到庭。
诉讼过程中甲对于养老院主张的费用无异议,但称自己曾经有一套动迁安置房,在住护理院期间,“义子”曾带他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将房屋出售,但甲自己并没有收到交易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乙与养老院就甲的护理治疗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法有效,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,乙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护理院支付甲的护理费、医疗费等相关费用,遂作判决,判令乙支付甲在养老院居住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。
2021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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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是空巢高龄老人,且身患多种慢性老年疾病,生活基本不能自理。甲在十多年前认了乙作为“义子”,口头约定乙对甲进行赡养,甲去世后其财产留给乙。近年来,甲和乙一家住在一起,后因甲身体变差,乙将甲送至养老院,委托养老院对甲进行24小时全日制医疗护理。
乙以甲的名义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些列协议,其中包括甲的家属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缴清费用。乙在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一栏中签了名并注明与甲关系为儿子。此后乙按约支付甲的护理费等费用,一段时间之后,乙不再支付相关费用,甲也无钱支付。此后共拖欠护理费、伙食费等费用数万元。养老院催收无果,将甲与乙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立案受理后,多方查找乙的信息,查明乙户籍地房屋已拆迁、名下亦无房产,最终无法联系到乙,依法进行公告送达。开庭时,乙未到庭。
诉讼过程中甲对于养老院主张的费用无异议,但称自己曾经有一套动迁安置房,在住护理院期间,“义子”曾带他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将房屋出售,但甲自己并没有收到交易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乙与养老院就甲的护理治疗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法有效,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,乙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护理院支付甲的护理费、医疗费等相关费用,遂作判决,判令乙支付甲在养老院居住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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